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枣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960年,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并召开了枣庄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四十多年来,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十四届。枣庄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代表 374人。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 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简介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枣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现由主任1人、第一副主任1人、副主任4人、秘书长1人、委员33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常委会任期同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市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