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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23-09-01

2023年8月31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传承保护地名文化,制定《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作了认真修改。随后,法工委将办法草案发送市直有关部门、区(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将办法草案在《枣庄日报》、枣庄人大网和立法民意直通车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7月下旬,法制委到薛城区、峄城区开展了立法调研。8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恒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负责同志赴大同、包头等地学习先进经验做法。8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论证。法工委对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先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24次联合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稿)。8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对道路按照红线宽度“60米及以上”、“60米以下,16米及以上”、“16米及以下”分类命名的规定过于具体,不宜在法规中规定具体技术标准。同时,建议对新建城市道路和已建成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程序进行区分,明确责任分工。修改时采纳了上述建议,在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道路宽度、等级、功能定位使用大道、路、街、巷等通名”。在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新建的城市道路名称,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方案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滕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滕州市民政部门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建成尚未命名或者需要更名的城市道路,由区(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按以上程序办理。”

二、有的立法咨询专家提出,道路名称备选库的采词应当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才能达到广泛汇集民智、体现枣庄特色的目的。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在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枣庄市城市道路名称备选库,公开征集道路名称,经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后纳入备选库。”

三、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地名标志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起着“无声向导”的作用,但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地名标志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在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四、调研时有的区(市)提出,办法草案仅针对“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法律约束力不足,应当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保护作全面的法律责任表述。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修改后的法律责任作为第九条,规定“市、区(市)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办法草案具体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办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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