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公示公告

关于《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25-04-27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请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731号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7800)
联系电话(传真):0632-8160089
电子邮件:sdzzfgw@163.com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5年4月27日


扫描下方二维码反馈意见

图片


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推进和实施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服务和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设备、技术工艺、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原则】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数智融合、创新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组织领导】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部门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统计、能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
第六条【发展规划】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行业产业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引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省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确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进和实施

第七条【技改内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
(二)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三)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进制造业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
(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五)实施分散产能优化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
(六)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七)实施节能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八)实施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九)实施安全设施改造;
(十)国家、省和市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八条【核准备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依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区(市)具有相应核准、备案权限的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并按照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手续办理】企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条【审批推送】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查、征求意见、评估等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备案机关收到要求企业备案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指导补正。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并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二条【设备更新】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材、造纸、纺织、机械、煤化工等传统产业在技术改造中实现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业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重点推动淘汰服役超期机床、工艺陈旧产线等能效基准水平以下设备,鼓励企业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加快高端先进设备、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
第十三条【数智融合】鼓励企业推动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培育发展工业软件,推进应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推动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更新替代,实施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流程智能升级。
第十四条【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设、改造、提升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链主带动】鼓励产业链中的头骨干企业加强与省内外创新联合体对接,联动上下游企业围绕主导产品创新迭代、重大共性技术攻关、数据协同处理和赋能等,强化协作对接,开展产业链协同化改造,建立上中下游分工合作、互融共生、利益共享的一体化技术改造新模式。
第十六条【产业集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按照产业规划和布局向各类园区集聚,完善产业生态,提升产业竞争优势。聚焦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推动实施一批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技术改造项目,扩大规模辐射效应,培育壮大工业母机、高端化工、锂电新能源、低空经济等产业集群。
第十七条【三品行动】支持企业实施产品升级换代、附加值提高、质量改造提升等项目,开发适应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康养消费等新需求的产品。
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物流过程优化改造,提高质量在线监测、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推动企业通过质量提升扩大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绿色改造】支持企业应用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先进工艺和装备,开展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重点支持煤电、水泥等行业加快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降低污染排放,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鼓励支持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
第十九条【本质安全】推进化工、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应急先进技术装备,在关键风险位置应用工业机器人替代上岗,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十条【统计分析】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发布,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情况或者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管理机制】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科学高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项目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并定期更新,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动态监测、精准调度和跟踪服务,引导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投向,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土地保障】对企业依法取得的既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专项支持保障省技术改造导向目录重点项目和省标志性产业链建设重点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四条【财政资金】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照先进设备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通过补助、贴息等形式,支持企业实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优化资金投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金融投资】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技术改造基金规模,完善优化运行机制。
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募集资金,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税收优惠】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用设备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如实提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九条【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职业教育,促进枣庄职业学院、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合理设置相关学科和教学培训内容,为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条【政策宣传】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和准入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动态更新,实现优惠政策精准直达。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公开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第三十一条【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服务商联盟】依托设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等建立技术改造服务商联盟,常态化开展企业技术改造问诊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从技术路线、工艺流程、设备更新到产品研制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融资指导服务。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级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是否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四)已备案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联合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核准、备案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法律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骗取优惠处罚】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者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责任人处分】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山东英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鲁ICP备18037741号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