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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来源: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21-03-1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枣庄市环城绿道的保护和管理,提升绿道的综合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是指串联枣庄环城国家生态公园规划区以及周边景区、景点、居住区,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出行的线性绿色开敞空间。

第四条  环城绿道按照目标功能划分为骨干绿道、支线绿道和绿道连接线:

(一)骨干绿道是指环绕枣庄环城国家生态公园,贯穿连通城市和郊野的主要绿道,包括凤凰绿道、榴园绿道、青龙绿道、十字河绿道、仙人洞绿道、刘伶台绿道等主要绿道;

(二)支线绿道是指连接骨干绿道和景区、景点、居住区的绿道;

(三)绿道连接线是指连接不同骨干绿道之间的道路。

第五条  环城绿道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工建设、分类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林业和绿化部门是环城绿道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环城绿道工作,制定管理维护标准。

区(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城绿道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作。

环城绿道借用的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七条  环城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对建设费用给予补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城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环城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环城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环城绿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整合各种自然、人文资源,形成绿色网络,发挥综合功能,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

第十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城绿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环城绿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城绿道管理维护需要,在环城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作为环城绿道控制区,并报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环城绿道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控制区边沿设立固定界桩。

第十二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城绿道规划制定绿道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环城绿道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构成的绿廊系统;

(二)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和步行道构成的道路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构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交通信号、指路标识、信息标识、警示标识等构成的标识标志系统;

(五)驿站、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构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六)雕塑石刻、文化墙、地面喷涂等构成的文化展示和科普教育系统;

(七)景观元素、游乐设施等构成的观光游憩系统。

第十四条  环城绿道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环城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  环城绿道相关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风格由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具体设计和建设由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设计和建设方案报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环城绿道的管理与维护实行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委托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维护单位,维护单位应当保持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环城绿道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破损、陈旧的配套设施。景点、线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换标识、标线等设施。

第十九条  环城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垃圾、占道经营、堆放杂物、擅自张贴涂写刻画;

(二)破坏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

(三)违规搭建临时或者永久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建坟立碑;

(四)损坏树木花草、盗伐林木、滥伐林木;

(五)擅自野外用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绿道控制区内的土地性质和功能。在划定控制区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以及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和规划道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用地可以保留,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或者增加用地。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环城绿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环城绿道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环城绿道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临时占用、挖掘环城绿道施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临时占用环城绿道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货车禁行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其他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注意文明行车,确保自行车和行人优先通行。建有轨道观光专用设施的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出资、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在不改变产权关系的条件下,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二十四条  环城绿道开发利用可以采取公益性与盈利性相结合的模式,促进体育、文创、休闲、旅游等多元业态融合发展。

体育健身、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环城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

驿站、售卖点、自行车租赁、餐饮等服务设施可以实行市场化经营。驿站的运行由各经营主体负责,未经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驿站的整体风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由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改变驿站的整体风格的,由林业和绿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环城绿道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编制、调整绿道规划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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